无锡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规范存量房交易和经纪行为,增加交易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存量房的买卖、租赁、经纪等交易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授权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在从事存量房经纪活动前,应至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向实施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经纪机构用户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在7日内,向实施机构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五条  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出售、出租经纪委托业务前,应核验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审核房屋是否可售(租)。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委托规定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存量房出售、出租经纪委托。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出租经纪业务的,应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经纪合同,并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向实施机构备案,实施机构应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即时挂牌公布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基本状况;
     (二)房屋出售或出租条件;
     (三)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经办的经纪人员;
     (四)实施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房屋出售或出租信息的网上公布的有效期最长为90天,逾期仍未成交的,须重新申请挂牌。
     第七条  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解除经纪合同的,经纪机构应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撤销存量房经纪合同备案信息及挂牌信息。
     第八条  经纪机构根据存量房经纪合同撮合达成交易后,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网上签订合同的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未达到经纪服务事项的要求和标准,应不收取或减少收取服务费;但由于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除外。
经纪机构应查验房屋权属状况,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录入合同信息。合同模本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提交备案。
     第九条  合同备案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须到实施机构注销合同信息,并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的,应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到实施机构注销合同信息。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人不委托经纪机构出售、出租的,可通过互联网或直接至实施机构申请登记房源信息,由实施机构公布房源信息。挂牌房源信息的变更或撤消,可通过互联网或至实施机构办理。
     双方达成交易的,实施机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网上签订合同的服务。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应对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遵守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实施机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间可暂停其网上经纪资格。
     第十四条  实施机构可为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第十五条  江阴、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