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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7年6月22日 15:48  信息来源:无锡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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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价服[2007]15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继续呈健康发展态势,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保障住房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现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07]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切实维护低收入者和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江苏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审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利润率要严格控制在3%以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要按照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租金标准要与城镇低保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加强和完善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及其附属设施成本的管理,提高房价管理的科学性。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普通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要改进和完善对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方式,重申对普通商品住房只审批销售价格,停止审批预售价格;要切实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的成本审核工作,从严从紧审核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用、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等费用,坚决剔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合理成本列支,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要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将公用部分的地下、地面设施包括车库(车位)、物管用房、自行车停车场所等纳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非公用部分,开发企业有权处置的地下、地面附属设施(包括开发商可自行处置的车库、车位)不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其价格(租金)一般由当事双方约定;阁楼价格随所属房屋价格进行管理。
   三、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切实规范房价行为。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制度自2003年在全市推行以来,对规范房价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消费者欢迎。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制度,进一步清理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的各种收费,除特约服务收费外,不允许开发企业擅立收费项目,向购房者乱收费;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落实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开发企业要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将每套住房的价格标示出来,并要遵循楼层、朝向、区位等差价代数之和为零的原则,在明码标价公示牌上注明综合差价(楼层、朝向、区位等差价)和价格浮动幅度等情况,并在销售前将价格公示备案表(表式详见附件)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公示后,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须将各项差价系数代数之和重新调整为零,在实施前一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地价格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把商品住房价格的“一套一标”规范于开盘之前,贯穿于销售始终,倡导明码实价,要提倡支持房地产经营者向社会作出房价诚信承诺,指导房地产经营者将商品住房价格的“一套一标”在价格信息网站上实行公示。
   四、规范涉房垄断行业的价格行为.努力降低商品住房开发成本。目前,供电、供水、管道燃气、有线电视、有线通信,即“二管三线”行业及其工程建设均程度不同地存在强制使用、指定销售、垄断经营等问题。对此,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从紧制定本地区的“二管三线”工程费用指导价标准;要进一步清理各项涉房收费,减少和合并涉房收费项目,强化对依托行政职能、强制服务的经营性收费行为的监管,努力降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营造良好的房地产投资消费环境。
   五、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国家八部门要求,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活动为契机,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对商品房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定价提价、变相涨价、哄抬房价,不执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以及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有重点地予以公开曝光,促进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不断完善。
    以上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商品住宅(一套一标)价格公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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