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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及“执行威慑机制”的联合通知
2006年12月13日 13:38  信息来源:市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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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锡中法[2006]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江阴市、滨湖区、新区、锡山区、惠山区房管局,宜兴市房产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依法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共同研究,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立执行威慑机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启动“执行威慑机制”:
    1、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2、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及对抗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
    3、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下落不明;
    4、其他需要启动“执行威慑机制”的情形。
    (二)各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无锡市辖区内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为被执行人办理房产抵押、买卖等交易手续。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全市法院执行威慑机制的协调及管理工作。
    二、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一)查询
    1、人民法院对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状况(含面积以及地块性质、地块用途等情况)。同时,应当前往现场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以及相邻关系等进行调查,并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表》。
    2、办理查询事项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查询通知书。房产管理部门应按法律文书要求予以协助办理。
    3、查询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办理了权属登记;产权人、产权证号、房屋座落、建筑面积等具体登记内容;有无查封、预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记录;是否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编号;待处理房产是否具备分割条件、如何分割。
    4、人民法院抄录或复制的材料由档案室或相关部门加盖公章。查询无结果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查询告知单。
    5、人民法院需复制有关材料的,房产管理部门不收取查询费。
    (二)查封
1、人民法院查封时,房屋的确认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建筑物,属于预查封的,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查封手续。不属于预查封的,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由房产管理部门确定权属后办理查封手续。
2、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如果房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人民法院在接到房产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建议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产管理部门。
3、查封房屋,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为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并且应当分别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并相应地办理查封登记。未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行为。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员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封条或公告。
4、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屋,登记名义人书面认可该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办理查封登记时,人民法院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5、对被执行人因继承、买卖、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的查封,人民法院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买卖合同、产权人同意转让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转移登记所产生的税费,按规定缴纳。
6、查封法律文书在送达房产管理部门时,房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的转让房屋的转移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但登记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的材料复印件或作出书面说明。
(三)轮候查封
1、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登记,查封登记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即自动转为查封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轮候查封登记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办理轮候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告知先于其办理查封、轮候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名册。办理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登记在先的查封、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告知其轮候查封的情况。
2、查封登记在先的人民法院对查封的房屋整体变价处理完毕后,如果有剩余,则应当将剩余的价款按照轮候查封的先后顺序转交有关人民法院处理。因对房屋整体变价处理完毕而依法解除查封的,轮候查封登记自动失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查封登记在先的人民法院办理解除查封及财产转移登记。查封登记在先的人民法院对查封的房屋部分采取处分性强制执行措施的,对于已执行的部分,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对于未执行的部分,则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查封、轮候查封的规定处理。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查封的房屋进行分割后,办理财产转移登记。
(四)预查封
1、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房屋进行预查封:
(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4)已经预告登记的存量房。
被执行人是预受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预查封。在办理正式转让登记后预查封自动转为查封;被执行人在预查封期间因转让未成而办理撤回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在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撤回登记。
2、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屋办理预查封登记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对该房屋享有期待权、登记请求权的相关证据材料,连同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
(五)权属登记、转移、变更、注销
1、如被执行人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系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人民法院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裁定执行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人民法院在裁定转让被执行人的房屋后,应当明确告知受让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9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3、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涉及房屋他项权利的,应在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相关内容。
4、被执行房产已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即原产权人)拒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需公告作废。人民法院出具转移该房产的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管理部门依据上述法律文书予以登报公告,费用可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承担。
5、人民法院执行的房屋确权案件,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已明确房屋权属的变更、转移的,需填写内容一致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可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的变更、转移登记。
6、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对未满上市年限的经济适用房和征地拆迁安置房等限制上市交易的房屋作出转移的裁定。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如对该类房产进行处分,应裁定明确该房产至年限期满可以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至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将该法律文书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7、人民法院要求登记机构协助转移整幢房屋的一部分,应在法律文书上明确该转移部分的物理位置,并注明以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所作的测绘报告上的面积为最终权属登记面积。人民法院要求登记机构协助注销的房屋是一张房产证上的其中一套或一部分,则不能把整张房产证作废,应表述为:“注销XX证中的XX房屋”
三、协助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执行法院负责处理。
四、本通知自二○○六年九月二十日起施行。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主办并提供数据支持 无锡博宏科技有限公司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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