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无锡市财政局
文 号: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无锡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72号)文件精神,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1.44倍以下。凡2005年6月1日(含6月1日)所购住房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该住房不再享受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契税税率4%。凡已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所购房屋为非普通住房,尚未交纳契税的纳税人,必须按以下要求如实纳税申报:
1、已于2005年6月1日前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纳税人,必须于2005年6月6日前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申报手续,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6月7日前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房屋所在地财政局契税征收机关备案。逾期概不受理。
2、已于2005年6月1日前签订《无锡市房产转让协议》的纳税人,必须于2005年6月10前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局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纳税人应如实上报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崇安、南长、北塘、滨湖区域范围内的房屋,由无锡市契税征收管理所负责受理;锡山、惠山、新区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分别由所在地财政局契税征收机关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