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权监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利用档案资料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房产档案是记载城市房屋权属状况的重要资料。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涉(95)11号、苏财综(95)175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函(97)6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查阅档案资料及出具房屋产权证明等收取服务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档案查阅服务费 住宅:10元/份.次; 非住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20元/份.次;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0平方米,增收1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份.次。 二、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服务费 住宅产权证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100元/份.次;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0平方米(含不足50平方米以内),增收20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300元/份.次;非住宅产权证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下,200元/份.次;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0平方米(含不足50平方米以内),增收20元,依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0元/份.次;房屋拆迁权属证明: (1)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20元/份;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元/份; (2)非住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下,30元/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元/份。 三、档案复印服务费 1、复印:A4/16K纸,0.5元/页面;A3/8K纸,1.00元/页面; 2、缩微还原:复制成缩微片,每页面20元;还原至纸张,A4/16K纸,1.00元/页面;A3/8K纸,2.00元/页面。 3、扫描件打印:A4/16K纸,2.00元/页面;A3/8K纸,3.00元/页面; 四、涉及建国前的档案资料,如发生上述服务,则按上述对应收费标准每份加收50%的费用。 五、收上述标准含档案保护费用。 六、你处必须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标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本批复自2002年4月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上级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请接文后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