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无锡市物价局办公室内
文 号:锡价服(2004)267号 锡财综(2004)42号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292号、苏财综[2004]88号)方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行为,200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221号、苏财综[2002]89号),对于减轻购房人负担,活跃房地产市场起了重要的作用。鉴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两年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决定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由试行经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同时根据各地意见,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行政事业性单位、社会公益性单位和工业企业的负担,对单位自建用非住宅房、工业厂房所有权登记费按规定标准的一半计收。
二、对经济适用房所有权登记费减半收取,是指初次确权登记的经济适用房,其他对阶段不实行收费减免。
本通知自200年8月10日执行,2004年8月10日这前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