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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程序: 至测绘窗口委托测绘配图、至评估窗口委托评估 →领取配图、评估报告后至总服务台查验书证并取登记号 →凭号至窗口登记 →至税费结算窗口交费 →至财政局契税征管所缴纳契税 →回原窗口领取收件收据 →到领证日期凭身份证明及收件收据领证 (二)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买卖双方及配偶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需载明已补缴土地出让金); 解困房、马山知青房(三三制)、补贴出售房上市的,需提交补缴大修理基金的付款凭证; 5.房产买卖协议; 港澳台及非中国国籍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购房的,买卖协议须公证,个人购房者还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证明; 6.转让方家庭户口簿(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7.销售发票; 8.契税完税证明; 9.房屋所有权证配图; 10.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向银行贷款购房,一并办理他项权证的,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贷款抵押合同; 3.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友情提醒: 1.转让人需提供具有第二住所及不再申请廉租房的承诺; 2.申请书、委托书等可在总服务台索取或网上下载; 3.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亲自到场办理登记及领证;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登记或领证,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有效的书面委托书; 自然人委托出售房产的,委托书须公证;同时提交出让方不再申请廉租房的声明公证; 港澳台人士委托的,委托书须公证; 非中国国籍自然人委托的,委托书须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 5.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的,须提交经公证的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6.转让非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取得未满五年的普通住宅时需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转让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时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四)税费项目: 转让方承担: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营业税等。 受让方承担:契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配图费、权证印花税。 (五)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7个工作日办结 (六)服务电话: 总服务台:82715396 受理登记:82729296 投诉电话:82724370、82757022 交费领证:82712869 委托测绘、评估:8271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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