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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购房时“额外约定”要写进合同
本报讯(记者木香)这几天,市民姜女士一直奔波于小区物业、开发商等多处,想为自家屋顶20平米的露台“正名”。“当初购房时,售楼小姐承诺顶楼住户赠送20平米的阳光露台,可现在却被物业认定为违章建筑!”姜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投诉,认为自己一不小心掉进了开发商的“陷阱”。 姜女士说,她于2006年6月购得紫金门花苑一处期房,当时售楼小姐信誓旦旦承诺“买顶楼送阳光露台”。“冲着加送20平米的阳光露台,我毫不犹豫地买下了一处顶楼房。”购房合同上的房型图也显示,20平米的露台和房子连为一体,看到自己“捡了个便宜”,姜女士心里还偷着乐。没想到,如今她进行房屋装修时,麻烦来了。 按照设想,姜女士打算用玻璃封闭屋顶20平米的露台,可刚搭上框架,物业就找上门了。他们声称,业主擅自在露台搭建属于违章建筑,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姜女士不乐意了,“露台明明是开发商送给业主,房型图上也有所标识,怎么成了违章建筑呢?”见姜女士不配合,物业于上周四请来城管现场执法,双方僵持不下,露台装修暂时中止,物业给了姜女士一周的宽限期。姜女士几番找到开发商,对方却置之不理,说是售楼小姐的责任。 昨在现场看到,姜女士家客厅有一扇门通往露台,露台上方的框架已搭建完毕。她出具的房型图上显示露台有20平米的面积,但并未注明用途。 负责紫金门花苑物业服务的上实物业相关负责人表示,露台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并非是顶楼业主的私有财产,一般顶楼业主用得较多,但这并不意味着顶楼属于其“专有”。即使业委会授权顶楼业主封闭露台,也需呈报物业,由物业统一规划设计,如果各顶楼住户擅作主张,则破坏了小区的整体外观,有碍观瞻。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相关人士称,个别新建小区也出现了此种现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露台作为屋面的一部分,属于公共设施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买顶楼送阳光露台”只是开发商的促销噱头,一般房产证上并不包括露台面积。 感觉被开发商糊弄了,姜女士打算走司法程序。锡城一位律师认为,房型图没有明确注明露台的用途,购房合同上对此也无约定,这就不能说明20平米属于个人。“赠送阳光露台”一说只是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而缺乏书面文件佐证,如果产权证上的实际面积也不包括这20平米,那么姜女士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他提醒市民,购房时一定要看清合同,双方的“额外约定”要在合同中有所体现,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缺乏证据。 新闻线索提供者:芳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