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6年10月1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某开发商的一处房产。合同签订后,王某如约支付了首期购房款15万元。此后,开发商又将该商品房卖与刘某,并为刘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某知情后,多次找开发商讨公道,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王某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并给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已付购房款的一倍15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一房二卖”引发的纠纷,焦点是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生活中,“一房二卖”时有发生,这是一种严重侵害购房者权益的违约行为。在“一房二卖”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以商品房物权发生转移为要件,也就是说,商品房物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本案中,王某、刘某均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已协助刘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不影响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有效与否应当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确认。王某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此时,虽然王某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客观上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该买卖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购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且与刘某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致使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据此,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另外,开发商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况,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即《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吸收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王某可以要求开发商在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基础上,再给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正。
律师提醒:为了有效预防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保障购房者将来物权的实现,购房者在与商品房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按照约定到有关部门办理预告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击水律师事务所 郑晓云 王 倩